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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军与弦子案审理结果(被告上法庭的朱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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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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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上法庭的朱军,起诉朱军的女孩,两年过去了,他们都怎么样了呢

提起主持人,大家想到的便是央视主持人。比如,白岩松、撒贝宁、董卿等等,他们才华横溢,深受观众喜爱。正所谓,人红是非多。2018年7月26日,央视著名主持人朱军,被爆出猥亵实习生的丑闻。据报道称,此女孩名叫弦子,曾在央视实习。曾经的女主人公现状如何呢?

从始至终不正面回应

当年台里让朱军带一位实习大学生实习,而后来实习的过程中两人相处很不融洽,后来女孩更是忍无可忍揭露朱军真实面目,以性侵为由将朱军告上法庭。朱军已经做了很多年的主持人了,经常出现在春节联欢晚会上,很受观众喜爱,这位主持人一脸的正气让人实在无法将他关联到性骚扰事件中。朱军从始至终不正面回应,即使开庭也不出面,全程都让自己的律师出面回应问题。朱军从始至终不正面回应,即使开庭也不出面,全程都让自己的律师出面回应问题。

后来的朱军

此次风波过去后,朱军怕舆论影响到央视,也选择了辞职。其实即使没有这事,他也快到了退休的年龄。如今没有了工作,他可以好好享受生活了。因对书法绘画感兴趣,他也经常写字画画,过得十分惬意。在一次公益拍卖会上,他的作品甚至卖到了130万,网友们都说“主持耽误了他的画家生涯。”看来朱军并没有事受到很大的影响。

后来的弦子

再来看看弦子的文章,其实漏洞百出。权力越大的人是越谨慎的,即使是一个普通人,也不敢在化妆室里就对女同事上下其手。而身为央视的牌面,这种事情即使要做也是在一个私人环境下,怎么会直接在化妆室里动手动脚呢?后来朱军将弦子告上法庭之后,也赢得了诉讼。弦子的这一举动,也给自己带来了不小的麻烦,还要给朱军一笔巨额的赔偿费,,如果是真的受到了伤害一定要勇敢发声,让法律保护自己!

朱军性骚扰实习生女孩弦子吗

央视主持人朱军涉嫌“性骚扰”一案,在沉寂两年后,迎来实质进展。
12月2日下午2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朱军被诉性骚扰一案。
2018年7月26日,时年25岁的女孩弦子(化名)在网上发布自述文章,称2014年她在央视《艺术人生》节目组实习时,在一间化妆室里,遭到主持人朱军的“性骚扰”。
文章发布后不久,朱军委托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律师声明,称网络中出现大量与“朱军性骚扰(猥亵)实习生”有关的不实信息。随后,朱军以名誉权受损为由,向海淀法院递交诉状,起诉弦子和转发此文的徐超,索赔65.5万元。
2018年9月25日,接到朱军的起诉书副本的,弦子向海淀区法院递交起诉书,以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作为案由起诉朱军,索赔6万余元,其中精神抚慰金5万元。
12月2日下午开庭前,《财经》记者曾致电朱军,但未联系到其本人。截至发稿,朱军未对此案庭审公开置评。
朱军没有出庭
12月2日中午11点,弦子早早来到海淀法院附近,在一个咖啡厅点了简餐,匆匆吃了两口,随后又吃了治疗肠胃炎的药片。弦子告诉《财经》记者,几天前收到开庭通知后,因为有点紧张,两年多未犯的肠胃炎复发了,她这几天食欲很差。
和代理律师会面后,下午1点,弦子前往海淀法院。海淀法院门口的道路上挤满了自发前来关心此案的人们,见到现场有人为自己加油,弦子一度流泪。因为此案涉及隐私,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旁听的人群未能进入法院。
12月2日下午,朱军涉嫌性骚扰一案的当事女生弦子来到海淀法院门口。关注此案的人士现场送给弦子两个字“必胜”。《财经》记者王丽娜/摄
此前,弦子一方曾以查清事实为由,申请朱军本人出庭。但在庭前会议时,法庭表示暂不予通知朱军本人到庭。当天直到开庭,未见到作为被告的朱军进入法院。
弦子在自述文章和起诉状中描述了事发过程。弦子称,2014年6月9日,她在央视实习,在央视旧址的一个化妆间里,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朱军一只手拉拽坐在椅子上的她,并迫使弦子靠近他的身体,另一只手从裙子下摆伸进去抚摸她的身体试图侵犯她的隐私部位,由于裙口较小以及她的抗拒,才使朱军无法继续。弦子还称,随后,朱军强吻她的嘴唇、头发等部位,持续约5分钟。她表示,当时自己只有21岁,且身体瘦弱,根本无力反抗,所幸后来因有嘉宾敲门,她才得以逃脱。
2018年8月15日,朱军曾委托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发布声明称,网络中出现大量与“朱军性骚扰(猥亵)实习生”有关的不实信息。在落款为2018年9月19日的诉状中,朱军要求弦子、徐超删除涉案文章,并索赔65.5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
朱军在诉状中表示,有关其“性骚扰”实习生的文章,内容无中生有、严重失实,具有严重的人格贬损性质,而且足以使他陷入社会主流价值观的非议与责难中,而事实上他“已被大量不明真相的网络用户指责与谩骂,社会评价已严重降低,良好的公众形象遭受重大损害。”
2018年9月25日,弦子向海淀法院亦提起诉讼,认为朱军的“性骚扰”行为是侵权行为,索赔6万余元,其中精神抚慰金5万元。
当年报警记录“重现”
弦子起诉后,向法院申请调取事发后曾报案的证据。
2014年6月10日,即事发次日,弦子曾向央视所在地报案。当时,警方出警调取了化妆间外的监控录像,提取弦子当天所穿的衣物、身体上留下的痕迹,并对相关人做了笔录,但海淀公安分局未做任何处理结论。此案经曝光并引发公众关注后,弦子一方向检察机关反映此事。弦子称,2018年11月,海淀区检察院向她送达通知,确定不通知公安机关刑事立案。
2014年弦子的报警记录和当时的案件卷宗,在此案的庭前会议中“重现”,并将是此次庭审的重要证据。《财经》记者获悉,双方在时隔多年后,看到当时的案件材料。
据悉,当时的报案材料包括弦子的报案记录、弦子的笔录、朱军接受询问的笔录、相关证人接受询问的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据《财经》记者了解,弦子自述文章和诉状中对事发过程的描述和报警时所述近似。朱军则矢口否认弦子的“性骚扰”指控。在弦子报警的7天后,朱军在央视办公地接受警方询问,他否认和弦子有肢体接触,并称和弦子聊天的过程中还有其他人进出化妆间。
据《财经》记者了解,弦子一方曾申请调取化妆间外楼道的监控录像,但在此次开庭前并未调取到。当时的报警记录现场勘验中有几张监控截图,显示弦子经过楼道后进入化妆间,停留40多分钟后返回楼道。
另据《财经》记者了解,弦子一方在庭审中申请8位证人出庭,包括她的父母、陪同她报警的老师和同学等。朱军一方申请4位证人出庭,多是其当时团队的员工,其中一人是带弦子进入化妆间的另一名实习生。

「弦子诉朱军案」一审宣判,原告败诉,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1、要知道,努力还原已经发生了的客观事实,是法律、诉讼所追求的。

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从法理学、法哲学、法经济学和法社会学的不同角度看,诉讼希望所追求的是客观事实,得到的却仅是法律事实。

无论是诉讼制度设计还是诉讼实践,人们都企图追求“法律事实”无限接近“客观事实”,甚至不懈追求二者的完全重合,,这种理念往往因为诉讼本身的客观规律而不完全能实现,遵循“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等重要。

人们往往只注重客观事实,追究“实体正义”,却忽视了“程序正义”。殊不知,没有程序正义的充分实现,往往实体正义也难以实现。在诉讼中,按照诉讼程序的各种规则展开案件审理,才能得到最接近“客观事实”得“实体正义”。

,千百年来,中国的老百姓甚至司法,往往过分追求“实体正义”,忽视“程序正义”。忽视“程序正义”的代价往往就是司法容易被舆论所绑架,也容易出现冤假错案。

,社会发展至今,现代司法追求的不仅是“实体正义”,也追求“程序正义”,更追求的是建立在“程序正义”之上的“实体正义”。

所谓“程序正义”,就是要严格遵循诉讼法的规定,包括管辖、回避、证据、审判程序等各种法律规定。基于这些诉讼规则审判案件,才能得到建立在“程序正义”之上的“实体正义”。

2、法律事实是一个法律术语,指经过一定诉讼程序后能够认定的事实,是通过诉讼各方证据的交锋及对抗,裁判者最终能够认定的事实。法律事实的形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并受制于法律的评价。

实际上,法律事实是法官主持下当事人一起构造的人工世界,在这个人工世界的构建过程中,诉讼参与的各方当事人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对外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就使证据的真实性有一定的概率,以此所最终认定的法律事实也有一定的概率。

而客观事实是哲学意义上的,它超脱于人们的认识而独立存在,无论人们是否能够认识并证明它,它都是客观存在。

,简单来说,法律事实是经过了法院的诉讼程序和当事人的证据交锋,最终经由法官认定的事实。

而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可能是不一样的,因为涉及到证据的有无问题以及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问题,进而涉及到证据能否被采纳的问题,最终影响到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差异。

,法律、法院、法官只认可经法律程序和证据交锋得来的法律事实,并以此断案,而且也只能依据法律事实。因为法官并不是当事人,也不在案发当场,对客观事实也无从知晓。,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就有法律上的责任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如无法证明,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由此败诉。

无论是对法律事实还是客观事实的追求,都是为了通过法的规制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司法机关对于程序正义保证下的法律事实的不断追求,使法律事实无限地靠近客观事实,这是思辩过后最理想的状态。

,无论是支持弦子的一方,还是支持朱军的一方,都是在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但公平与正义的产生,并不依靠客观事实,而是依据法律事实来认定。

支持弦子的人认为

1、性骚扰在职场里确实常见,尤其针对女性的性骚扰,但大多数受害者都会选择隐忍了事,而弦子敢于站出来发声,敢于站出来反抗一个有社会地位的名人,应该支持。

2、法律不是自然就公正的,弦子也不是一开始就有这么多人支持的。支持弦子是为了促进法律的公正。

3、没有证据就说明没有性骚扰吗?法律事实并不等同于事实。一个女孩子持续好几年,面对网暴、不利舆论评价等风险,追求性骚扰的法律结果,应该是确有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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