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建立了监察委员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法律分析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的反贪部门于2018年前后(各地时间不一)已经全部整体转隶至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新的部门——监察委员会。简而言之,反贪局没有了,反贪局和纪委合并成立了纪委监察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五条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有反贪局,从国家总检至地方检察院,都有反贪局,一般情况下反贪局长由各级副检察长兼任。
国家没有取消反贪局,而是将原来检察院的反贪局及职责并入国家监察委员会,更好地不受干扰地行使反贪智能。
中国有反贪局和纪委,功能和廉政公署差不多,只是名字不同而已。
反贪污贿赂局(简称反贪局)是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其职权主要是办理对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纪委(纪检监察部门)则是对党员和国家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处理,属于内部监督机关。
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为了更好的反贪腐。
没了反贪局,检察机关将基本丧失职务犯罪侦查权,届时检察机关的举报中心、法警队、检察技术等部门也将受到波及,将只剩下侦查监督、起诉、民事行政、监所执行等业务部门,履行的法律监督权则只剩立案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刑事执行监督权、检察建议权等,反贪局等部门转隶后,检察机关如何保证法律监督权有效行使必将成为一大难题。
对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不能只做减法,不做加法,在进行监察制度改革将反贪局等部门整合成立监察委员会的,也必须围绕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做一次大改,毕竟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是一件极其严肃的事情,必须保证其切实有效的实施。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就法律监督权行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只有检察建议权和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的权利,但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一直饱受诟病,使各项法律监督效能大打折扣,本来职务犯罪侦查权产生的威慑力,能在一定程度上扭转此种颓势,现在没了反贪局到底该怎么办,检察机关应该如何维护法律监督权的威严。一方面深耕监督主业,另一方面必须建立保障法律监督权切实履行相关机制。
,还应明确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对监察委员会、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指挥权,探索对法院、监所等国家机关更有力的法律监督措施,增强权威性等,以此维护《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实现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员会、公安机关、法院、监所等国家机关的相互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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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局撤销后是并入了监察委员会,属于转隶属。同样的监察委的职责也由监察委来行使,这一重大改变是很有意义的,改变了检察院本身无法监督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以及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实施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相关联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有“反贪局”。
反贪局属于检察机关的下设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侦办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