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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是谁提出的(井田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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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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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是什么

二、孟子的“井田制”针对春秋以来的国家兼并战争,为了稳定国家政权和统治阶级的统治,孟子在经济上提出了“井田制”,通过“井田制”来实施“仁政”。,“井田制”的前提就要正经界。他说“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钧,谷禄不平。”(《滕文公上》)正经界就是要丈量好领地,画好线、打好桩(界),才能够分封土地。他说“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滕文公上》)即每平方里划分为九百亩,中间一百亩为公田,其余八百亩为私田,因其“乡田同井”,故把这种分田方法称为“井田制”。,“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滕文公上》)“分田制禄”就是把国家领土划分给地主,然后土地出租给农民耕种。孟子说“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滕文公上》)上面说过一百亩为公田,八百亩为私田,八百亩的私田分为八家农民,每家种一百亩,八家共同耕种一百亩公田。农民先要把一百亩的公田耕种好了,才能耕种自己的私田。,在“井田制”上做到“制民之产”。只有把土地以“井田制”的形式固定下来,社会各阶级才能“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滕文公上》,最终实现孟子的理想社会,即“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

古代井田制是谁发明的

最早为孟子“创造”,再由汉代经学家们不断完善,闹出了王莽改制,土地国有化的大闹剧。实际上从商到周,再到春秋,真实的经济方式应该是“彻、助、贡”的一个过渡。

用恢复井田制的方法来解决土地问题,这是哪个皇帝作出的制度

用恢复井田制的方法来解决土地问题,王莽作出的制度。西汉外戚王莽夺权建立新朝后,他宣布,“更名天下田曰王田”,私人不得买卖,企图用恢复井田制的办法解决严重土地兼并问题。在公元12年,他又下令“诸名食王田,皆得卖之,勿拘以法”,宣告王田制中止,王莽改革土地制度宣告失败。

西汉末年,土地兼并问题严重,汉朝土地税为“三十税一”(三十取一,约3.3%的税率),但豪强侵占兼并土地后,租给农民种,收取百分之五十的租金(土地产量的50%)。朝廷对有田人三十取一,有田人对租田人十分取五(相当于朝廷收税3.3%,豪强收税46.7%),豪强阶级实力迅速膨胀,西汉朝廷国力衰微。

王莽新朝(公元8年)建立后,于公元九年颁布了一道著名的诏令

“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 奴婢曰‘私属’,皆不得买卖。其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邻里乡党,故无田,今当受田者,如制度,敢有非井田圣制,无法惑众者,投诸四裔,以御魑魅。”

王莽一纸令下,把全国土地改称“王田”,废除土地私有制,实行土地国有化,私人不准买卖土地。如果一家男子不满8人,田超过900亩,应把多余的田分给本族或者邻居的无田人。原来没有田的人,按男口每人给田100亩。私自买卖王田治罪。

王莽的土改革政策,与新中国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造政策非常相似。将所有土地收归国有,然后均分给百姓耕种,禁止土地买卖,从根源上解决土地兼并问题。王莽的土地改革政策是其搞“社会主义”的主要依据之一,不少人以此认为王莽是“穿越者”。

,实行王田的诏令刚一颁布,便遭到大小土地所有者的强烈反对。一部分地主、官僚甚至举兵反抗。朝廷内部一部分原来追随王莽的人也提出异议和不满。在朝野的一片反对声中,王莽不得不在始建国四年(公元11年),即诏令发布后的第三年,宣布取消“王田”、“私属”制度

“诸名食王田,皆得卖之,勿拘以法。犯私买卖庶人者,且一切勿治。”

王莽的土地改革政策,即使如今来看也是非常先进的,但因所处时代和王莽新朝的国力,并不能支撑王莽完成改革。最终这项“托古改制”,利用井田制解决土地问题的土地改革,以失败告终。

谁可以通俗的解释一下井田制

井田制是西周时候的土地制度 它属于国有土地制度 所以要向周王交纳一定贡赋 因为耕地沟洫纵横 如同井字 所以叫井田 至于奴隶是因为奴隶主的强迫而耕种 且为集体耕作 中间的那块地可以有成果的奴隶耕作 他可比其他奴隶多得一些报酬 但劳动成果还是归奴隶主以及周王

古代井田制是怎么回事该如何正确的理解

井田制是我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土地所有制。它始于商朝,盛于西汉,春秋时期(西周)阶段逐渐迈向没落,经历千余年。其主要内容是土地资源为国家所有;耕者有其田;向君主缴税。井田制“平分土地资源”,这类核心理念发生在我国古代的奴隶社会,确实不容易,应该是那时候更为满意的经济发展乃至是政治体制了。

什么是煤田?井田便是国家将土地资源所有分为九块,每一块半亩,在其中八块为私田,正中间一块为公田,样子如“井”字,故名“煤田”。《春秋谷梁传》有言“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又有《汉书·食货志》记述井方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奴仆最先要在公田上开展免费辛勤劳动,公田耕地的获得交给我国,随后才可以在私田上耕地。“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难道说王臣”。井田制的方式下,农户,也即奴仆,是团体耕地的。

而针对井田制的怀疑从民国时期就开始了,例如胡适之认为“孟子自身认为的井田制,是想像出来的,没有时间的依据”,郭沬若也觉得“周朝从始至终并无井田制的实施”。实际上所说“井田制”有一个最明显的缺点,便是创建在个人家中的基本上,而我们知道,西汉秋春的社会发展行为主体全是宗族,社会发展生产制造全是一同运营的。

井田制源于商盛于周朝,周的土地制度是“王有制”,法律法规上土地资源都属于周王,不可进行交易。(今日今日头条南方地区鹏先发)核心的良亩属于周天子,周边的低劣田属于诸侯国和奴隶主。钱穆先生提出质疑,觉得井田制并并不是九块论,反而是西汉的各个执政者把煤田分成三类。她们分别把在其中最佳的一部分不计其数块地交给自身,叫“公田”。

【国学经典】《孟子》说的井田制是否真实存在过

井田制是儒家传说中夏商周时代实行的土地制度,是上三代王道政治的重要内容,中小学历史课本都对其言之凿凿。

历史上是否真的存在过井田制?我倾向于认为井田制只是个传说一来并没有考古资料证明井田制的存在,二来现存的记载资料也都不能证明其存在。

(一)孟子最早提倡恢复井田制

孟子可能是中国古代最早主张恢复井田制的思想家。《孟子·滕文公上》记载他对井田制的描述是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他又据《诗经·小雅·大田》中“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一句指出,周时实行的应该就是这种八家为井而有公田的井田制。由于资料的极端缺乏,孟子虽提倡甚力,但语焉不详。所以杨泽波在《孟子评传》中指出,井田制本就是孟子“根据有限的历史资料重新构建的一种理想”而已(见该书167页)。

两部涉及井田制的经典是《谷梁传》和《周礼》。

《 谷梁传 》论井田制与孟子类似。在宣公十五年“初税亩”条下,其传曰“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其一。”但《谷梁传》虽称传自子夏弟子谷梁赤,其成书肯定要晚得多。其对井田制的描述,很可能也得自孟子的启发。

号称周公制作的《周礼》对井田制的描绘更加详实与具体(《周礼》对于井田制的描绘下文还要说)。但据今人考证,不仅《周礼》非周公所做,连成书时间也与周代无关。此书大致是汉初时人所著(见彭林《《周礼》主体思想与成书年代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1年版,第247页)。,此书相关论断也可能是根据孟子的观点发挥来的。

(二)宋代学者最爱讨论井田制

井田制在历史上子虚乌有,但儒家学者一直把井田制当作三代圣王之法来提倡。特别是宋代学者,总想超越汉唐,复兴三代,因而对井田制的讨论比较热烈。

第一个代表人物是李觏。李觏对井田制非常重视,认为它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根本,所以考究甚详。他年轻时写的政论文章《潜书》中,就提出应实行井田制以保障民生

“吾乃今知井地之法,生民之权衡乎?井地立则田均,田均则耕者得食,食足则蚕者得衣;不耕不蚕,不饥寒者希矣。”(李觏《潜书·一》,《李觏集》第214页)

晚于《潜书》几年写成的《平土书》中,他结合《司马法》,认真考察了《周礼》中的大司徒、小司徒、载师、遂人、匠人等职掌,对周代的井田制度做了理想化的描述。他根据《周礼》还原出的井田制是这样的

(1)国土分野以都为中心,按郊(又分近远郊)、甸、稍、县、畺,以百里为单位,向外环状扩散(其格局类似今天北京的交通环线)。

(2)行政系统郊按家、比、闾、族、党、州、乡,建立六乡;甸则按邻、里、酂、鄙、县、遂,建立六遂。

(3)都鄙(在郊甸以外,为王子弟、公卿大夫采地),按井田制组织社会。井田制下,土地则按井、邑、丘、甸、县、都、同,层层分割;地块之间,按遂、沟、洫、浍、川建有排水系统;又按径、畛、涂、道、路建有交通系统。

(4)司空“度地以居民”, 按行业分工教化民众。每家授予住宅之地五亩,授耕作之田,“不易之田家百亩,一易之田家二百亩,再易之田家三百亩” (《平土书》,《李觏集》,第202页)。对于王子弟食邑、公卿大夫的采地,也要根据其等级而限制大小。

(5)司马从乡遂居民中征发军队,建立六军。

(6)周代的赋税制度,李觏认为是“税夫无公田”(详见上节),税率大致在二十分之一到十分之二之间。

关于平土的重要性,李觏在序中指出“古之行王政必自此始。”他认为,解决民众生活问题的根本是让他们拥有土地

“生民之道食为大,有国者未始不闻此论也,顾罕知其本焉。不知其本而求其末,虽尽智力,弗可为已。是故,土地,本也;耕获,末也。无地而责之耕,犹徒手而使战也。”

使民众生活有保障则是教化的前提。食不足,心不常,虽有礼义,民不可得而教也”,就是尧舜复起也没有办法。所以他提出应当将井田制付诸实施,“复为一周乎”。

一位井田制的提倡者,就是发愿“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一代大儒张载。有趣的是,张载和李觏都出自范仲淹门下。

张载也强调通过推行井田制达到均贫富的目标,作为治国之始

“仁政必自经界始。贫富不均,教养无法,虽欲言治,皆苟而已。世之病难行者,未始不以亟夺富人之田为辞,然兹法之行,悦之者众,苟处之有术,期以数年,不刑一人而可复,所病者特上未之行尔。”(吕大临《横渠先生行状》,《张载集》,第382页)

他说“治天下不由井田,终无由得平”,又说“周道止是均平”。(张载《经学理窟·周礼》,《张载集》第248页)

张载对井田的描述,也是取诸《周礼》,与李觏所言大致相同。但对于如何推行井田制,他有自己的看法。李觏提出的推行井田制策略,是政府颁布限田令,迫使占田多者抛售土地,驱游民回到农村购买。这样做其实是强制均田,必然会受到占田多者的反对,几乎不可能推行。

张载提出的办法相对缓和,即“以‘经济地位’换‘政治地位’,由‘封建’带动‘井田’”(李蕉《张载政治思想研究》,第107页)。他指出,推行井田不需要强制。对那些拥有大量土地者,可以用“封建”的办法弥补其损失

“其多有田者,使不失其为富。借如大臣有据土千顷者,不过封于五十里之国,则已过其所有;其他随土多少与一官,使有租税人不失故物。”(张载《经学理窟·周礼》,《张载集》第249页)

田多者因限田受到的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授予官职或分封爵位的办法弥补,则田多者的反对自会减少。然后就可以逐步落实井田制度了

“其术自城起,首立四隅;一方正矣,又增一表,又治一方,如是,百里之地不日可定,何必毁民庐舍坟墓。”(《经学理窟·周礼》,《张载集》第249页)

所以他自信地说“井田至易行,但朝廷出一令,可以不笞一人而定。”(《经学理窟·周礼》,《张载集》第249页)

今之学者谈及宋人论井田,往往认为他们只是取均田之意,而不认为他们真要推行井田。其实无论李觏还是张载,都是《周礼》的忠实信徒,他们是真诚相信井田制可以实行于当时的,故真诚地主张推行井田制。

张载比李觏更为笃信井田制之可行。他认为,即使不能推行于天下,犹可验之一乡。于是与同道一起买了一块土地,准备按照《周礼》所载的井田制度,划分田界,建设学校等配套设施,进行试验。可惜未及施行便去世了。

(三)朱熹的观点

井田制虽好,但真的实施起来,比较麻烦。王莽就是个反面典型。

王莽是一个复古理想主义者。他曾经参照夏商周的井田制,颁布了“王田令”,即将天下土地改称为“王田”,禁止土地的买卖。如果一家人中男丁不满8人,但土地超过了900亩,就要将多余的土地交给国家,再分给本族人耕种。以前没有土地的家庭则依照一夫一妻一百亩的标准分配。结果这么一搞,群起反对,天下大乱,身死国灭。

南宋大儒朱熹有一定的从政经验,深知井田制的虚妄。他批评井田论者

“讲学时,且恁讲。若欲行之,须有机会。经大乱之后,天下无人,田尽归官,方可给与民。……若平世,则诚为难行。”(《朱子语类·卷九十八·张子之书》)

就是说,井田制作为理论在讲学时说说可以,在正常年代是不能真正去实行的,因为这涉及到复杂的财产权等问题。均贫富之意固然不错,否应当或可能通过剥夺富者的财产强制推行均贫富呢?朱熹以自己实际政治经验为例,说

“这个事,某皆不曾敢深考。而今只是差役,尚有万千难行处,莫道便要夺他田,他岂肯。”

只有经历了朝代变更那样的大动荡之后,人口锐减,无主地多,国家才可能进行重新分配土地。

在这个问题上,无疑朱熹的认识更加清醒些。李、张二人提出推行井田,其动机都是为了缩小贫富差距。但若真的采取那样的措施,或许带给社会的混乱更大。再往后,讨论井田制的学者就更少了。(本文系知乎问答)

井田制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井田制是我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西周时盛行。那时,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称做“井田”。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封建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
“井田”一词 ,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夏代曾实行过井田制。商、周两代的井田制因夏而来。井田制在长期实行过程中,从内容到形式均有发展和变化。井田制大致可分为八家为井而有公田与九夫为井而无公田两个系统。记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者,如《孟子·滕文公上》 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记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如《周礼·地官·小司徒 》载 “ 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当时的赋役制度为贡、助 、彻 。助即服劳役于公田 ,贡为缴纳地产实物。
周行彻法,当为兼行贡、助两法。结合三代赋役之制来分析古时井田之制的两个系统,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需行助法者自当实行于夏、商时期。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当始实行于周代。周朝行助法地区仍沿用八家为井之制,惟改私田 、公田之数为百亩;而行贡法地区则将原为公田的一份另分配于人 ,故有九夫为井之制出现 。古时实行易田制( 即轮耕制),一般是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以上所说井田之制,当为在不易之地所实行者,是比较典型的。至于在一易之地、再易之地等如何以井为耕作单位进行区划,已无法推知,井田之间立五沟五涂之界以便划分土地和进行生产。井田制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发展演变而来,其基本特点是实际耕作者对土地无所有权 ,而只有使用权。土地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定期平均分配。
由于对夏、商 、周3代的社会性质认识各异 ,各家对井田制所属性质的认识也不相同,或以为是奴隶制度下的土地国有制 ,或以为是奴隶制度下的农村公社制,或以为是封建制度下的土地领主制,或以为是封建制度下的家族公社制或农村公社制。但在承认井田组织内部具有公有向私有过渡的特征,其存在是以土地一定程度上的公有作为前提这一点上则认识基本一致。夏朝、商朝时期实行的八家为井、同养公田之制,公有成分更多一些。周代以后出现的九夫为井之制个人私有的成分已增多,可以看作私田已被耕作者占有。西周中期,贵族之间已有土地交易,土地的个人私有制至少在贵族之间已经出现。由此,自上而下,进一步发展为实际耕作者的土地个人私有制。
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为田,开阡陌”,推行土地个人私有制。至此,井田制彻底瓦解。秦、汉以后,实行井田制的社会基础已不复存在,但其均分共耕之法对后世的影响却极为深远。历代鼓吹井田思想者不乏其人。汉时董仲舒、师丹等提出的限田制,王莽时实行的王田制,西晋时实行的占田制,北魏和隋、唐时实行的均田制等,也都渊源于井田思想。宋、元以后,大土地所有制确立。虽然还有人继续鼓吹井田思想,但与其相类的方案已不可能在大范围内推行,而只能在小范围内短时间存在。
周朝施行井田制,既作为诸侯百官的俸禄等级单位,又作为控制庶民的计算单位。井田制下的土地一律不准买卖,只能由同姓依照嫡庶的宗法关系去继承。耕种井田的农业庶世也随着土地同属于领主阶级所有,终生不得离开土地,更不准转业。
所谓“井田”,就是具有一定规划、亩积和疆界的方块田。长、宽各百步的方田叫一“田”,一田的亩积为百亩,作为一“夫”,即一个劳动力耕种的土地。井田规划各地区不一致。有些地方采用十进制,有些地方则以九块方田叫一“井”。因为把九块方田摆在一起,恰好是一个“井”字形,井田的名称就是这样来的。一井的面积是方一“里”;一百井是方十里,叫一“成”,可容纳九百个劳动力;一万井是方百里,叫一“同”,可容纳九万个劳动力。
在井田的田与田、里与里、成与成、同与同之间,分别有大小不同的灌溉渠道,叫遂、沟、洫、浍;与渠道平行,还有纵横的通行道,叫径、畛、途、道。各种渠道的大小、深浅和通道的宽窄,都有一定的规格。
西周的各级统治者把井田分为三类。他们各自把其中最好的部分(即位于河流附近、背山向阳的平展土地)成千块、上万块地留给自己,叫“公田”。因为公田的面积很大,所以也叫“大田”,驱使奴隶集体饼种。把距城市较近的郊区土地,以田为单位分给和统治者同族的普通劳动者耕种。这部分人因为住在“国”(即城市)里,叫“国人”。国人不负担租税只负担军赋和兵役。他们平时每年向国家交纳一小罐米和一捆牧草,作为军费。战时当兵,自己准备武器、粮食和军需。国人有当兵和受教育的权利,所以也叫“武夫”或“士”。他们受教育主要是军事训练和学习礼仪。这部分人是社会里的普通平民。他们表面上不受剥削,是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当时社会的掠夺战争是十分频繁的。他们经常披征凋去打仗,自己家里的田园都荒芜了,因而破产负债。打了胜仗,掠夺来的土地和财富统归统治者所有,如果打了败仗,还有被俘沦为奴隶的危险。,国人的地位是动荡的。
封建领主把距离城市较远、土质瘠薄的坏田,分给住在野外的庶人。庶人因住在野外,所以也叫“野人”,领主阶级瞧不起他们,认为他们最愚蠢,所以也管他们叫“氓”。庶人没有任何权利,只有给领主耕种井田和服其他杂役的义务。他们每年要先在领主的大田上劳动,然后才准许去耕种自己作为维持最低生活的那一小块土地。西周时期的“国”“野”对立,既是城乡对立,也是阶级对立。
春天到来,农事季节开始了。大批庶人全部被驱使到领主的“公田”上去。天刚一亮,领主指派的官吏(“里胥”和“邻长”)就分别坐在村口,清查出工的人数。晚间收工时也如此。早在冬天备耕的时候,就由“里宰”根据劳动力的身体强弱、年龄长幼,把每两个人搭配在一起,叫作“合耦”。两个人一对,一起劳动叫一“耦”。这种拼种方法叫“耦耕”。在大领主的公田上,有成千耦、上万耦的劳动者。他们在田官(“田畯”)的监视下劳动,有时候奴隶主头子本人(“曾孙”)也亲自去田里监督。秋天,领主大田上的收获,多得象小岛,象山丘,要准备好成千仓、上万箱去收藏。冬天农闲季节,庶民们还要给领主修房、打草、搓绳和干其他杂项差役;妇女要为奴隶主采桑、养蚕、纺纱、织帛做衣裳、缝皮袍,从白天干到半夜。领主怕他们偷懒,还要把他们集中到-起,既省灯火,又便于监督。
井田制的瓦解
春秋晚期,井田制逐渐瓦解了。促成这一变革的物质因素,是生产力水平的提高。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是当时生产力水平提高的标志。
我国用铁始于商代。七十年代在河北荣城县和北京平谷县各出土一件商代中期的铁刃铜钺,经科学鉴定,刃部都是用陨铁加热锻打成的。这样的铁器,自然是稀罕物。大概到西周末年,铁器多起来。所以《诗经·秦风》中出现“驷铁孔阜”的诗句,这是秦襄公(前777-766)时的诗。用铁形容马的颜色,只有在铁成为习见物之后才允许。大约春秋初期,已有铁农具。《国语·齐语》记载管仲向齐桓公建议“美金以铸剑戟,试诸狗马;恶金以铸锄夷斤欘,试诸壤土。”“美金”是指青铜,“恶金”是指铁。春秋中叶齐灵公时的叔夷钟铭文中有“造 徒四千为汝敌寮“一句,“ ”是铁字的初文,可见当时官府铁冶炼的规模已相当大了。难怪到春秋末期,铁器在齐国已普遍使用。《管子·海王篇》记载“今铁官之数曰一女必一针一刀,……耕者必一耒一耜一铫。”从考古发掘成果看,江苏六合程桥出土有铁条和铁块,长沙龙洞出土有铁削,长沙识字岭出土的铁臿,常德德出土有铁削,长沙一期楚墓出土铁臿、铁削数件,以上这些铁器都可确定为春秋晚期东西。这表明,在春秋晚期,我国南方也已使用铁器了。
牛耕也起源于商代。甲骨文有“犁”之。可见,用牛拉犁启土,在商代就发明了。《国语·晋语》上提到,范氏、中行氏将宗庙的牺牲用来耕田。孔丘的弟子司马耕字子牛,冉伯牛名耕。晋国有个大力士叫牛耕。牛与耕相连,用作人的名字,反映出牛耕方法在春秋时期得到普遍推广。 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为人们开辟广阔的山林,兴修大型水利工程,带来了方便。耕地面积和农业产量大幅度增长了。农业的发展,使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小生产和以个体经营为特色的小农阶层,有了成为社会基础的可能。井田制的“千耦其耕”、“十千维耦”的集体劳动形式过时了,而分散的、一个体的、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封建经济形式兴起了。
早在西周中期,就有个别贵族为了额外榨取庶民的剩余劳动,强迫庶民开垦井田以外的空地。这样开垦出来的田地,不可能是方方正正的,也不可能有一定的亩积,是瞒着公室,不纳税的私有物,叫私田。周恭王时的格伯簋铭文记载格伯用四匹马换倗生三十亩田,就是明证,因为公田是不允许用来交换的。到西周末期,私田的存在已相当显著。争夺田邑、交换土地的记载也多起来了。周厉王时的散氏盘铭文记述矢人侵犯散国城邑,被打败了,便用两块田地向散国赔偿。周厉王时还有两铜器,一个是鬲攸从鼎,另一个是鬲从盨。前者叙述鬲攸从分田地给攸卫牧,而攸卫牧没给报酬,遂成讼事;后者叙述章氏用八邑去向鬲换田,又有良氏用五邑换,结果都顺利成交。贵族们土地私有的欲望不断增长,倒周幽王时,连公田都企图据为己有。周王再象原先那样从贵族手里收公田,就引起贵族们强烈的不满。《诗经·大雅·瞻卯》记录了当时贵族们牢骚“人有土田,汝反有之;人有民人,汝复夺之。”到春秋时期,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使私田急剧增加。诸侯、大夫们富起来。周王便不能任意侵夺他们的田地了。公元前712年,周桓王取郑国田地,就得王畿内苏仇忿生之田作为交换条件。贵族之间为田地争斗、诉讼,也层出不穷了。公元前580年,晋大夫却至与周争鄇田,公元574年晋却锜夺夷阳五田,却犨与长鱼矫争田;公元前533年,周甘人与晋阎嘉争阎田;公元前528年,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等等。这些事件,都表明土地制度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
开辟和耕种大量私田,需要大批劳动力。而用奴隶制的办法已不能调动生产者的劳动积极性。《公羊传》何休注说当时“民不肯尽力于公田。”于是,一些顺应新形势的贵族为了招徕劳动人手,改变剥削方式,如齐国田氏向民众征赋税使小斗,把粮食贷给民众用大斗;晋国韩氏、魏氏、赵氏采取扩大地亩,而不增税额的办法,收买民心。这样,奴隶们纷纷从公室逃往私门,“归之如流水。”封建依附关系产生了。春秋时代见於记载的“族属”、“隐民”、“宾萌”“私属徒”,都指的是这些逃来的奴隶。虽然他们身份还不是自由的,但却不同于庶民。他们可以占有少量的生产资料,独立经营农业和与农业有关的家庭副业。他们已经是封建农民的前驱了。奴隶的逃亡,使一些国家的公由,“唯莠骄之”。“唯美桀桀”(《诗经·齐风·甫田》),变成了荒原。井田制再也维持不下去了。
《左传》记载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正式废除井田制,承认私田的合法性,而一律征税。公元前548年,楚令尹子木整顿田制,视土地高下肥瘠,“量入修赋”,其后各国也纷纷效法。本来这些改革的目的在于维护旧秩序,但它们既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已成的事实,从而事与愿违。在井田制上打开了一个缺口。缺口接二连三地被打开,井田制的瓦解崩塌就是必然的趋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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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代无井田制》
井田制之有无,古今争辩众矣,然其所论多不从大处着想,博而寡。余今否认井田之说的最大理由,即周天子无土地授民是也。
周为封建社会,封建者何?即天子以土地,封授诸侯,建立国家者也。诸侯有封地,卿大夫有采邑,封地之使用权,非天子所有。即畿内之地,亦分赐卿大夫,亦非天子所有。全国土地、一再分割,所存无几,而谓天子以土授民,行井田制,宁有是理乎?
有论者曰天子虽无土地授民,然周已大一统“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盖可颁布法规,通令诸侯施行,不必亲以地授民而后可。是又不然,周之中央集权,是相对而非绝对,可能而非必然。天下宗周,固诸侯所承认。然周只能宗之,非真能命之,诸侯亦只能宗周,非真受命于周,所谓“朝诸侯而有天下”是也。诸侯与天子之关系,唯有一朝,不朝即无关系,天子亦即无天下,非如后世有君臣之义。诸侯内政,天子向不过问。事实上,亦无权过问。例如君位传授,鲁多行兄终弟及制,齐晋及其他国,则行父子相传,各随其便,皆不同周之传嫡制,又如到任呈报,齐太公五月,鲁伯禽三年〔注1〕亦皆听之。周无一定法规,诸侯亦不一定用周制,而谓井田之制,周能通令,行诸天下,又宁有是理乎?施行井田制,大前提必须是天子有充分土地,以及中央权力健全集中,而周于此两点未之能行,则井田制之实施,不知从何说起。
再观周代农业生产形态,从史书上亦未见大规模之庄园经济。亦未见小农场之井田组织。第一,大规模之耕作。《诗经》有“千耦其耘”(《周颂·载芟》)、“终三十里”(《噫嘻》)之耕作。井田之制,只有方里为井,八家之口八,八八六十四人,焉与三十里,焉有千耦乎?第二,大量之农作物。农奴为大地主耕作,收获丰硕,《诗经》有“千斯仓”、“万斯箱”(仙、雅·甫田》),“万亿及秭”(《周颂·丰年》)之咏。即农奴本身,亦有“获之桎桎,积之粟粟。其崇如墉,其比如栉,以开百室。百室盈止,妇子宁止”(《周颂·良耜》)之收获。试问井田制,八口之家,能有百室乎?一夫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注2〕,又能有如此收获乎?
,由周代土地封授制上言之,所谓井田制也难以成立实施。明代张燧言井田不可行云“周制凡授田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二百亩,再易之地三百亩,则田土之肥瘠,所当周知也。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则民口之众寡,所当周知也。上农夫食九人,食八人,再食七人,则民务农之勤怠,又所当周知也。农民每户授田百亩,其家众男为余夫,年十六则别授二十五亩,士工商受田五亩,乃当农夫一人,每口受二十亩则其民或长或少,或为士,或为商,或为工,又所当周知也。……后世盖有争田之讼,历数十年而不决者矣,况官授人以田,而欲均平乎。”(《千百年眼》卷一)可知授田须知地性人数。然在周代,此两点亦非易事,故井田制之实施亦非易事。
再从周代劳力上言之,井田制也难以成立实施。所谓井田之制,即“九夫为井,井间有沟,四井为邑,四邑为邱,四邱为甸,甸方八里,旁加一里为一成,成间有洫〔注3〕,其地百井,而方十里,四甸为县,四县为都,四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为一同,同间有浍,其地万井,而方百里,百里之间,为浍者一,为洫者百,为沟者万……非塞溪壑平涧谷夷邱陵破坟墓……不可为也。纵使尽能得平原旷野而遂规画[划)于其中,亦当驱天下之人,竭天下之粮,穷数百年专力于此不治他事,而后可以望天下之地,尽为井田,尽为沟洫。”(《文献通考·田赋一》卷一)由此可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井田之制,实不易行,且难以实施。
尝考井田制度,其成立的史料根据,最早见于《诗经》,次为《孟子》,为《周礼》。爰就于此三者论之。
《诗经·小雅·大田》有“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之句,所谓公田,主张井田制者,即谓系井田中八家共耕之公田。其实不然。周为封建社会,天子有籍田,卿大夫有圭田,此即所谓“公田”,非井田中之公田。公田借民力耕种,所谓力役之征是也。且解公田为公侯等之公田,或公子公孙之公田,亦极有理。汉代犹称天子所有之田为公田,则公爵公子公孙之田,更宜物从主名。籍田、圭田,不过是天子诸侯所有田亩中之小部分,而大部分分赐农奴耕种,所谓“遂及我私”是也。故“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云云,不足为井田成立之根据。
次《孟子·藤文公》所言井田,更是托古改制,不足为证。考《孟子·万章下》云“北宫苟问曰‘周室班爵禄,如之何?’孟子曰‘其详不可得而闻也……轲也尝闻其略也。”则孟子于周制,既未目睹,又未详闻,故于藤文公篇言井田制,一则曰“其实皆什一也”,又则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模糊含混,妄加推断,以致其实不实。周绝非助,完全错误。观其当时所言,不过对于藤文公问为国,陈说土地改革之意见。藤文公确是有为之主,好行仁政,时贤皆欲就见之,贡献意见。故除孟子劝其行井田制外,许行、陈仲子等,亦自楚之藤,劝其与民并耕。并耕之说,固是托古改制,井田之制,何独不然。所以孟子之言,亦不足以为周行井田制之据。
再说《周礼》言井田,更是自相矛盾,不足为据。井田范围,匠人遂人,有九夫十夫之异。〔注4〕受出单位,匠人遂人大司徒小司徒,有丁口家庭之别。同以家为单位,大司徒小司徒又有土肥瘠丁多寡之分〔注5〕,同为一书,其记载混乱不堪,矛盾百出,可知《周礼》为伪书也。所言井田实不可信,亦可知世之以伪传伪,其可已乎?
再有论者谓若无井田,孟子何以有“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之记载乎?世又何以谓商鞅废井田乎?然废井田,非始于商鞅。《宋元学案》卷八十《鹤山学案》引魏了翁之言曰“井田一变于宣王之料民,再变于齐桓之内政,大坏于渠梁、商鞅之决裂阡陌。周人以厉、宣、幽、平并称,其有以夫!”且周实无井田,何从言废?故宣王料民,与齐桓内政,与井田何涉乎?商鞅决裂阡陌,又与井田何涉乎?改谓一变再变大坏,不知何所据而云然。记载商鞅之事,较可信史料莫过《史记》,然《史记·商君传》记其“为田开阡陌封疆”,《史记·蔡泽传》谓其“决裂阡陌”,从无一处提及废井田之事。而且商鞅施政时,秦国尚未统一全国,纵有井田制,商鞅究有何权以废之,此不通之论也。战国之世,人口增加,且以诸侯混战,豪强兼并,土地集中于少数大地主,贫者地无立锥,社会问题至为严重。学者蒿目时艰,亟谋良策。儒家以孟子之流,主张行井田制;农家如许行之流,主张君民并耕;法家乃商鞅之流,主张尽地力,各种流派,呈方献计,不一而足。井田制,欲以口舌以舆论劝导大地主交出多余土地,分赐贫民,无异于与虎谋皮,空费心计,对牛弹琴。并耕论,欲求养尊处优之君主,与民共同劳作,使社会无剥削、无阶级之分,事实上,也不过是纸上谈兵,亦难实行。法家认为此类主张皆不合实际,反不如主张提高生产效率,尽地力以救民生之苦,方能解决人多土少之国情问题。商鞅决裂阡陌,即尽地力之教,实属仁心兼仁政,惠政而非暴力,于废井田何与焉。
至于孟子所谓五十、七十、百亩,亦不过是孟子惯用的口头禅,并非确实之数。例如《孟子·梁惠王上》谓“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尽心上》则谓“五亩之宅,树墙下以桑,匹妇蚕之,则老者足以衣帛矣。五母鸡,二母彘,无失其时,老者足以无失肉矣。”两文所载事实全同,然《梁惠王上》谓“五十者……七十者……”而《尽心上》则谓“老者……老者……”可知五十、七十,不过老者之称,不能指为确数。,孟子所谓“或百步而后止,或五十步而后止”,“汤以七十里,文王以百里”,“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亦不能以确数指之。而谓三代田制之五十、七十、百亩,真为确数乎?而且三代赋税,所谓贡助彻,孟子谓为“其实皆什一也”。依井田制言之夏贡固什一,商助则九一,周彻又十一税一,〔注6〕,完全不同。又何况五十、七十、百亩之田制,皆与贡助彻无关乎?三代无井田,赋税不能准井田以纳,所以贡非什一,彻亦非助(见前孟子谓“虽周亦助也”),助又非仅为力役之征。按贡可作贡献解,即下贡于上。初贡无定期,物无定品,品无定数,称有无而为贡。后始有定期、定品、定数。今之土司,尚行斯法。“助”为力役之征,音与“租”同。亦可作纳谷米之租税解。〔注7〕彻有数义,就周代租赋制而言,系指农人献无定期定额之物于上。换言之,即通量田地之所得,而取之于民也。它与贡和助的不同之处表现在,贡系指农人献无定期定额之物于上,助系农人献有定期定额之力和物于上,助与贡虽有轻重及确定与不确定之不同,但二者的征收方式,皆由下而上。而彻在通度田地,征取赋税,征敛之发动方面,全操于上,由上而下,与贡助异。
古代小国寡民,治权与族权合一,自当行贡法。后以疆土日广,人事日繁,政府组织日大,物产之主殖日众,自非行助彻不可。吾尝谓夏为部落社会,殷始建立国家,为封建社会,于赋税方面亦得一证。
,井田制度,大前提上观之已不能成立,而援引《诗经》,亦不足为证。再则《孟子》、《周礼》所言,尤为矛盾,五十、七十、百亩,又与贡助彻无关,世之好言井田,乐于信古,愿于此三致意焉。(摘自黄现璠撰《周代无井田制》,载《扫荡报》(文史地周刊)第八期,1941年3月19日;又载黄现璠著《古书解读初探——黄现璠学术论文选》第325-329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

历代的井田制是指什么

“井田”一词,最早见于《春秋榖梁传•宣公十五年》。其云“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孟子•滕文公上》载,滕文公使毕战问井地,其“井地”,即为“井田”。郑玄注《周礼》,于《地官》小司徒条“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句下云“此谓造都鄙也。采地制井田异于乡遂。重立国,小司徒为经之,立其五沟五涂之界,其制似井之字,因取名焉。”并引孟子所言“井地”和《考工记》,匠人条所载沟洫法与之相比附。此为第一次将《周礼》所载田制解为“井田”。其说后被大多数学者接受,并从多方面加以发挥。清金鹗作《井田考》,辨析郑玄以下诸儒解说井田之误,然不否认古有井田之制。20世纪20年代,胡适作《井田辨》,提出井田的均产制是战国时代的乌托邦。战国以前,从未有人提及古代的井田制。对此说,今世学者多认为其疑古太过。实际上,“井田”一词虽出现较晚,但就现存古文献资料分析,中国古时曾存在“似井之字”的田制是不能否认的。

实行井田制是在哪个朝代

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西周时盛行。东周时开始没落.
井田制
井田制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西周时盛行。那时,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称做“井田”。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奴隶主使用。奴隶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奴隶主强迫奴隶集体耕种井田,无偿占有奴隶的劳动成果。
“井田”一词 ,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夏代曾实行过井田制。商、周两代的井田制因夏而来。井田制在长期实行过程中,从内容到形式均有发展和变化。井田制大致可分为八家为井而有公田与九夫为井而无公田两个系统。记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者,如《孟子·滕文公上》 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记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如《周礼·地官·小司徒 》载 “ 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当时的赋役制度为贡、助 、彻 。助即服劳役于公田 ,贡为缴纳地产实物。周行彻法,当为兼行贡、助两法。结合三代赋役之制来分析古时井田之制的两个系统,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需行助法者自当实行于夏、商时期。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当始实行于周代。周朝行助法地区仍沿用八家为井之制,惟改私田 、公田之数为百亩;而行贡法地区则将原为公田的一份另分配于人 ,故有九夫为井之制出现 。古时实行易田制( 即轮耕制),一般是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以上所说井田之制,当为在不易之地所实行者,是比较典型的。至于在一易之地、再易之地等如何以井为耕作单位进行区划,已无法推知,井田之间立五沟五涂之界以便划分土地和进行生产。井田制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发展演变而来,其基本特点是实际耕作者对土地无所有权 ,而只有使用权。土地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定期平均分配。由于对夏、商 、周3代的社会性质认识各异 ,各家对井田制所属性质的认识也不相同,或以为是奴隶制度下的土地国有制 ,或以为是奴隶制度下的农村公社制,或以为是封建制度下的土地领主制,或以为是封建制度下的家族公社制或农村公社制。但在承认井田组织内部具有公有向私有过渡的特征,其存在是以土地一定程度上的公有作为前提这一点上则认识基本一致。夏朝、商朝时期实行的八家为井、同养公田之制,公有成分更多一些。周代以后出现的九夫为井之制个人私有的成分已增多,可以看作私田已被耕作者占有。西周中期,贵族之间已有土地交易,土地的个人私有制至少在贵族之间已经出现。由此,自上而下,进一步发展为实际耕作者的土地个人私有制。
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为田,开阡陌”,推行土地个人私有制。至此,井田制彻底瓦解。秦、汉以后,实行井田制的社会基础已不复存在,但其均分共耕之法对后世的影响却极为深远。历代鼓吹井田思想者不乏其人。汉时董仲舒、师丹等提出的限田制,王莽时实行的王田制,西晋时实行的占田制,北魏和隋、唐时实行的均田制等,也都渊源于井田思想。宋、元以后,大土地所有制确立。虽然还有人继续鼓吹井田思想,但与其相类的方案已不可能在大范围内推行,而只能在小范围内短时间存在。
周朝施行井田制,既作为诸侯百官的俸禄等级单位,又作为控制奴隶的计算单位。井田制下的土地一律不准买卖,只能由同姓依照嫡庶的宗法关系去继承。耕种井田的农业奴隶也随着土地同属于奴隶主阶级所有,终生不得离开土地,更不准转业。
所谓“井田”,就是具有一定规划、亩积和疆界的方块田。长、宽各百步的方田叫一“田”,一田的亩积为百亩,作为一“夫”,即一个劳动力耕种的土地。井田规划各地区不一致。有些地方采用十进制,有些地方则以九块方田叫一“井”。因为把九块方田摆在一起,恰好是一个“井”字形,井田的名称就是这样来的。一井的面积是方一“里”;一百井是方十里,叫一“成”,可容纳九百个劳动力;一万井是方百里,叫一“同”,可容纳九万个劳动力。
在井田的田与田、里与里、成与成、同与同之间,分别有大小不同的灌溉渠道,叫遂、沟、洫、浍;与渠道平行,还有纵横的通行道,叫径、畛、途、道。各种渠道的大小、深浅和通道的宽窄,都有一定的规格。
西周的各级统治者把井田分为三类。他们各自把其中最好的部分(即位于河流附近、背山向阳的平展土地)成千块、上万块地留给自己,叫“公田”。因为公田的面积很大,所以也叫“大田”,驱使奴隶集体饼种。把距城市较近的郊区土地,以田为单位分给和统治者同族的普通劳动者耕种。这部分人因为住在“国”(即城市)里,叫“国人”。国人不负担租税只负担军赋和兵役。他们平时每年向国家交纳一小罐米和一捆牧草,作为军费。战时当兵,自己准备武器、粮食和军需。国人有当兵和受教育的权利,所以也叫“武夫”或“士”。他们受教育主要是军事训练和学习礼仪。这部分人是奴隶社会里的普通平民。他们表面上不受剥削,是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奴隶社会的掠夺战争是十分频繁的。他们经常披征凋去打仗,自己家里的田园都荒芜了,因而破产负债。打了胜仗,掠夺来的土地和财富统归统治者所有,如果打了败仗,还有被俘沦为奴隶的危险。,国人的地位是动荡的。
奴隶主把距离城市较远、土质瘠薄的坏田,分给住在野外的奴隶--庶人。庶人因住在野外,所以也叫“野人”,奴隶主阶级瞧不起他们,认为他们最愚蠢,所以也管他们叫“氓”。庶人没有任何权利,只有给奴隶主耕种井田和服其他杂役的义务。他们每年要先在奴隶主的大田上劳动,然后才准许去耕种自己作为维持最低生活的那一小块土地。西周时期的“国”“野”对立,既是城乡对立,也是阶级对立。
春天到来,农事季节开始了。大批庶人全部被驱使到奴隶主的“公田”上去。天刚一亮,奴隶主指派的官吏(“里胥”和“邻长”)就分别坐在村口,清查出工的人数。晚间收工时也如此。早在冬天备耕的时候,就由“里宰”根据劳动力的身体强弱、年龄长幼,把每两个人搭配在一起,叫作“合耦”。两个人一对,一起劳动叫一“耦”。这种拼种方法叫“耦耕”。在大奴隶主的公田上,有成千耦、上万耦的劳动者。他们在田官(“田畯”)的监视下劳动,有时候奴隶主头子本人(“曾孙”)也亲自去田里监督。秋天,奴隶主大田上的收获,多得象小岛,象山丘,要准备好成千仓、上万箱去收藏。冬天农闲季节,奴隶们还要给奴隶主修房、打草、搓绳和干其他杂项差役;妇女要为奴隶主采桑、养蚕、纺纱、织帛做衣裳、缝皮袍,从白天干到半夜。奴隶主怕他们偷懒,还要把他们集中到-起,既省灯火,又便于监督。

人工授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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