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乙亲爱的老师们、同学们!
合大家好!
甲送去五月的芬芳
乙迎来六月的时光
甲我们的心像怒放的花朵
乙荡起一片欢乐的海洋!
甲六月,是童年的摇篮,是童年的梦乡。
乙六月,有童年的沃土,有童年的太阳。
甲六月,是一支歌,一支幸福的歌
乙同学们,我们迈着喜悦的步子走进了六月,走进了我们自己的节日——
合“六一”儿童节!
甲尽管,我们只是一棵幼苗 ,但我们骄傲地生活在父母的怀抱。
乙尽管我们只是一颗小星星,但我们幸福地闪亮在老师的身边。
甲在这美好的节日里,让我们满怀感激之情地说一声——
合谢谢你们,爸爸妈妈!谢谢你们,辛勤的老师!
甲XXX完全小学庆祝六一儿童节文艺演出现在开始。
乙,由领导致开幕词。
甲同学们,此时此刻我的心情无比激动,因为今天是我们少年儿童自己的节日。
乙今天是个开心的日子,就让开心的锣鼓敲起来,让火火的歌谣唱起来,让欢快的舞蹈跳起来。
甲请欣赏舞蹈.《青春舞曲》 表演者XX
甲童年是一支歌,跳跃着美妙的音符
乙童年是一首诗,充满了幻想和憧憬
甲童年是一幅画,稚嫩的画笔描绘出眼里的多姿世界。
乙童年是七彩衣,正躲在我们各式各样的花衣裳里向我们微笑
甲请欣赏独唱.《好眼泪坏眼泪》 表演者 XX
甲六月,是童年的摇篮;六月,是童年的梦乡
乙六月,有童年的沃土;六月,有童年的太阳
甲六一,是我们大家的节日,我们为它增添光彩
乙请欣赏歌曲《《123木头人》 表演者XXX
甲新世纪的太阳是我们的,
乙新世纪的鲜花是我们的。
甲托起梦想,让她闪亮在未来的天宇。
乙踏响大地,让童心乘着春风飞行。
甲成长在祖国的怀抱里,我们格外幸福,
乙成长在党的阳光下,我们朝气蓬勃。
甲请欣赏独唱.《贝多芬的悲伤》表演者XX
乙听完悲伤,让我们来点甜蜜的微笑
甲下面请欣赏小品 XX
甲小品精彩不精彩啊 (精彩)那好 下面让我们进入魔幻时间好不好?(好) 好 下面请欣赏魔术表演 .《纸牌魔术》
乙走过了奇幻世界,让我们在奇幻的国度里异想天开一下 ,下面请欣赏独唱.《异想记
甲我们青春,我们异想天开,我们都是最美丽的天使 最美丽的天使,那么下面就让我们掌声有请大合唱 .《隐形的翅膀》 表演者XX
乙我们都是天使,可是有些天使被折断了翅膀,他们连呼吸都会感到疼痛,可是别怕 还有许许多多的开始在旁边照顾他们呢 下面请欣赏歌曲 .《会呼吸的痛》表演者XX
甲听完了美妙的歌曲,让我们在这太平长安的世界翩翩起舞,放声高歌吧 下面请欣赏舞蹈 .《长安歌》表演者 XX
甲我们年轻,我们张扬,我们活力四射,我们激情昂扬 我们我们不想长大! 不想长大
下面请欣赏大合唱 .《不想长大》表演者XX
甲 不想长大 不想长大 ,可是我们长大了新世纪的太阳就是我们的,
乙新世纪的鲜花是我们的。
甲托起金星,让她闪亮在未来的大门
乙踏响大地,让童心乘着春风飞行。
甲成长在祖国的怀抱里,我们格外幸福,
乙成长在党的阳光下,我们朝气蓬勃。
合我们是祖国的春天,我们是祖国的希望。
甲衷心感谢党和政府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重视;
乙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教育事业的支持和帮助。
甲衷心感谢老师和家长对我们的辛勤教育和培养。
乙XXX完全小学庆祝六一儿童节文艺演出到此结束。
甲谢谢同学们的精彩表演。
合祝同学们――节日快乐,祝老师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所谓伪证,是指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重要情节,故意歪曲事实以假乱真,故意作虚伪证明,以达到某种不法目的行为。伪证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院审判的质量。
伪证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碍于亲戚朋友的情面,有的是因为利益的驱动,有的只是迫于暴力,胁迫等等。
伪证的存在,严重干扰法官对案件的正确认识,影响司法审判的正常进行,导致冤案、错案的发生,造成了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背离。
那么做伪证是否会承担法律后果?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规定: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305条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世界上只有两种人不受良心的谴责,一种是从不做亏心事的人,一种是良心完全被狗吃了的人。
良心被狗吃了一半,还剩一半的人,是让剩下的一半良心痛苦折磨自己,还是让狗把另一半良心舔干净?
做伪证不仅会受到良心的谴责,会面临着法律制裁的风险。所以,做人, 在任何时候,千万不能迷失自己。
1.“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刑法中虚假诉讼罪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指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其中,“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和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据以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据以立案受理、构成民事案由的事实。虚假诉讼罪所指的“捏造事实”应具备上述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虽然该行为通常都是指“无中生有”的捏造行为,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行为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处。
如果客观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行为人只是对具体的诉讼标的额、履行方式等部分事实作夸大或者隐瞒的行为,则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事实”,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虚假诉讼罪并不只局限于民事诉讼程序,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同样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对于虚假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考虑到当前我国实行立案登记制,如果一概不加区分地以人民法院受理立案作为入罪标准,可能造成架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给人民群众提起民事诉讼造成思想顾虑,不利于依法保护诉权等不利后果。故并非民事诉讼中所有的虚假诉讼行为均要承担刑事责任。实践中法院认定的标准如下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民事诉讼中虚假诉讼行为大多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这类行为可能涉嫌侵犯财产权利类犯罪。依照有关司法解释,对于实施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虚假诉讼犯罪,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对于与民事诉讼当事人通谋,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一般依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上述人员如果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2.“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
对于案件事实的“部分篡改”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范畴。
2002年最高检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与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一致认为,部分篡改案件事实的行为一般不宜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侵财类犯罪定性处理。
虽然部分篡改案件事实的行为一般不构成上述犯罪,但该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情节,如为伪造证据而私刻单位印章或指使他人作伪证,可能涉嫌刑法第280条、第307条等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妨害作证罪等犯罪。
其中,妨害作证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常观点认为,妨害作证罪属于行为犯,且目前法律并未明确妨害作证罪的入罪标准。但笔者认为并非实施了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就构成妨害作证罪。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由上述条文可知,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需要达到一定情节方才构成妨害作证罪,否则,只需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与妨害作证罪相近的虚假诉讼罪通常也认为是行为犯,但并非实施了虚假诉讼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对于妨害作证罪的入罪标准,可以参考有关司法解释对虚假诉讼罪入罪标准的规定。如妨害作证行为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足以使裁判显示公平的;行为手段恶劣的。
,依据《刑事诉讼法》十六条规定的依法不追诉原则,对于民事诉讼中情节轻微的妨害作证行为,没有使证人改变其真实证言,未侵犯公民依法作证权利的;没有明显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没有造成民事案件相关人员实际损害的;不需要以刑法来处罚。
2011年3月5日下午5时许,日照市发达实业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家慧从公司三楼办公室坠楼身亡。作为日照市的公众人物,董家慧的死也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董家慧在日照被称为日照首富,网友关于其死因也纷纷猜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