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凤区满城南街和长城中路的十字路口东南角,前面是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后面是宁夏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宁夏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维护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其警务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职业保障和管理监督等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提供辅助工作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辅警按照岗位职责,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公安队伍建设规划,将辅警的工资福利、装备服装、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辅警的招聘、管理和使用。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下列相关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辅警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的保障工作;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辅警的招聘、薪酬确定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辅警的烈士评定审核审查及烈属抚恤工作;
(四)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辅警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与辅警管理服务工作相关的其他部门,依其职责做好相应管理服务工作。第二章 招聘第七条 辅警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第八条 自治区公安机关会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定全区辅警额度,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用人额度内提出辅警招聘计划,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第十条 参加辅警招聘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三)年满18周岁;
(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文化程度和资格技能条件;
(五)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六)公安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应聘人员具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优先聘用情形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曾因违纪违规被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开除、辞退、解聘的;
(四)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参加辅警招聘的人员,按照考试、体能测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被决定聘用后,公安机关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第三章 岗位职责和权利义务第十三条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其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文职辅警可以协助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服务、警务保障等非执法岗位工作。
勤务辅警在人民警察的指挥下,可以协助从事执法岗位的相关工作。
辅警的岗位职责,由自治区公安机关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五条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三)参加岗位培训;
(四)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 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
(二)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
(三)严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四)忠于职守,文明履职、规范执勤;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 职业保障第十七条 自治区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全区辅警薪酬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辅警薪酬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自治区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各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
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所属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公安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检查监督本条例的实施,指导各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各单位均须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各类案件。第五条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制度,分级负责,落实到人。第二章 治安保卫的任务和职责第六条 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任务是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第七条 各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人应经常督促,定期检查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并确定一位行政副职领导人分管,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第八条 单位分管治安保卫工作领导人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治安保卫任务;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和其他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把治安保卫工作与生产、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及时解决治安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组织开展法制、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群众遵纪守法和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
(四)领导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队伍(包括群众性的治保组织),加强治安保卫队伍的思想、组织、业务建设;
(五)组织力量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本单位发生的重大反革命案件、其他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六)依照本条例决定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奖惩事宜。第九条 各单位治安保卫部门(保卫干部)职责
(一)发动和组织职工,做好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领导治安保卫委员会、护厂(校、矿)队、治安巡逻队、经济民警和企业消防队,搞好治安联防,加强对重点部门、要害部位的保卫工作,确保安全,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
(三)配合公安机关搞好本单位职工、辖区内家属及暂(寄)住人口的治安管理,调解纠纷,帮助教育违法犯罪人员;
(四)监督、考察本单位内部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及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
(五)在公安机关指导下,查破或协助查破反革命案件、其他刑事案件,查处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第三章 分类管理第十条 现金、票证管理
(一)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规定》,现金、票证由专人保管,存放现金、票证必须用保险柜,房屋、门窗要安全、牢固,并安装必要的防盗报警装置;
(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限额,取送数额较大的,必须有两人以上同行,取送巨款必须用专车,并有专人负责押运;
(三)对支票和其他票证、凭证的管理,要坚持检验、复核制度,堵塞漏洞。第十一条 物资管理
(一)原料、材料、产品、商品的加工、生产、储运要有明确的责任制,防止被盗、破坏及事故的发生;
(二)物资仓库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健全值班、巡逻、守护制度,严格执行物资出入检查制度;
(三)物资回收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购废旧金属、器材等物资,堵塞盗卖销赃渠道。第十二条 稀有金属、贵重物品及精密仪器、设备和其他有关资料,要在安全库(柜)内存放,指定专人保管。要严格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第十三条 档案、文件、重要科研资料和图纸的管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确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严格登记、保管、传递、使用手续,严防失密、泄密。第十四条 文物管理
(一)文物的出土、保存、使用、展出等,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文物进行清理检查,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二)对珍贵文物,要指定专人管理,库房必须坚固,有防护措施,有值勤人员守卫,并安装防盗报警装置;
(三)对盗窃文物案件,文物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对损坏、丢失文物的,要查明原因。
警务督查总队 承担自治区公安厅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指导、协调全自治区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工作,实施对全自治区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 办公室 掌握全自治区公安工作情况,收集、分析、报告有关社情及公安信息;协调处理紧急警务,承担授权的有关指挥协调工作;审核以厅名义下发的文件,编发厅有关信息及内部资料;负责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和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以及厅领导政务活动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保密、接待、保卫、史志工作,以及公安统计、机要管理工作;指导全自治区公安机关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自治区公安机关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起草重要文件、领导讲话及领导交办的其它大型材料,研究制定全自治区公安工作政策和规划。 经济犯罪侦查总队 掌握全自治区经济犯罪的动态,分析、研究经济犯罪的情况,拟定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和监督全自治区各级公安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 治安管理总队(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牌子) 研究拟定全自治区治安管理行政规章;指导全自治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核材料保护和特种行业的工作;指导全自治区各级公安机关防暴队、巡警队和派出所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全自治区大型活动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刑事技术总队 负责全自治区刑事技术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负责交办的重特大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及检验鉴定;承担全自治区疑难痕迹物证的鉴定、复核,以及公安部门承担的司法医学鉴定工作;为全自治区公安各警种执法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援。 刑事侦查总队(挂刑事侦查总队牌子) 掌握分析全自治区刑事犯罪的动态,收集交流刑事犯罪信息,研究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和监督全自治区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侦查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重大、疑难案件。 出入境管理局 指导、监督全自治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入境及其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出入境口岸签证事务,审批、管理不准出入境人员;负责全自治区的公安外事工作。 经济保卫总队 指导、监督全自治区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掌握重点企事业单位敌情、社情及政治动向;指导协调经济系统发生的刑事和治安案件的侦破、查处工作;指导、监督重点要害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指导企业单位公安保卫队伍和经济民警队伍的建设和培训工作。 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总队 指导并组织实施全自治区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全自治区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监控网上有害信息,搜集、分析、报告网上敌情社情动态;参与研究拟定信息安全政策和技术规范;依法查处在互联网信息网中制作、传播有害信息和针对互联网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案件。 (十) 监所管理总队 指导全自治区公安机关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场所和羁押人员的监管、教育工作;研究拟定有关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掌握羁押情况,检查、指导收押场所安全防范工作。
(十一) 法制总队 指导全自治区公安机关的法制工作;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指导、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法制建设和执法工作;指导、监督收容教养审批工作;办理自治区公安厅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
(十二) 装备财务处 负责公安机关的后勤保障;承担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编制和管理厅机关经费预、决算;制定全自治区公安机关后勤装备建设的计划、规划;组织分配装备物资及民警服装的计划、调拨、供应。
(十三) 禁毒总队 掌握全自治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动态,研究拟定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及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工作。
(十四) 科技(信通)处 研究拟定公安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科技立项、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组织研究、开发公安专用装备,拟定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实施技术监督;指导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归口管理厅属科研机构;研究防盗窃、防抢劫、防爆炸、防入侵、安全检查等公共安全范畴政策和规划. 负责全自治区公安信息通信工作的宏观规划指导。研究制定公安信息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公安信息通信网络建设的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指导和管理有关技术建设工作,管理公安无线电频率资源和其它通信资源。承担公安信息通信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相关的技术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地、市、县)公安信息中心和二、三、四级网的运行管理工作。承担信息资源的采集、梳理、应用与服务等职能。负责厅机关和涉及跨市(地、县)警务活动的信息通信勤务保障工作。指导全自治区公安信息通信部门对大型活动和处置恐怖、突发重大事件的应急通信勤务保障工作。负责对全自治区公安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保障厅机关电话、图像、会议等技术服务;维护修理机关信息通信设备。通过分析研究各类公安信息,直接为公安机关一线侦察、追逃单位提供线索和证据。
(十五) 信访处 指导全自治区公安机关的信访工作;受理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接送、转送、调查人民群众提出的控告申诉案件;监督、检查全自治区公安机关控告申诉工作。 (十七) 机关党委 按照党章规定设置。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六)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九) 政治部 是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主管公安政治工作的办事机构,也是负责指导全自治区公安队伍建设的行政机构(内设队伍建设综合指导处、人事训练处、宣传处)。
(二十一) 人事训练处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作自治区管干部管理;负责协管干部的考核工作并提出任免、交流意见;办理授衔事宜;研究拟定全自治区公安机关人事培训的政策规定,检查监督落实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系统教育、培训计划;指导全自治区公安干、警校建设、管理厅属干、警校。
(二十二) 宣传处 研究拟定全自治区公安宣传思想工作的方针和措施,检查监督落实情况;指导公安业务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宣传工作;指导全自治区公安干警思想政治工作和理论研究工作;指导、承担公安机关影视和新闻报导工作;指导全自治区公安机关的文化建设工作。
陈栋桥,现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正厅级)、党委副书记。
冯自保,现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正厅级)。
徐耀,现任宁夏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王雁飞,男,汉族,1963年2月生,河北赞皇人,研究生学历,宪法学专业,法学硕士,中共党员,1986年7月参加工作。
1992年2月至1993年6月河北省委办公厅信息调研处副处长;
1993年6月至1994年6月河北省委办公厅秘书二处副处长;
1994年6月至1994年9月河北省委办公厅秘书二处调研员;
1994年9月至1997年5月河北省委办公厅正处级秘书;
1997年5月至1998年4月河北省委政法委协调督办处处长;
1998年4月至2001年7月河北省委政法委副秘书长;
2001年7月至2004年6月河北省邢台市委副书记;
2004年6月至2006年4月河北省委政法委委员?秘书长;
2006年4月至2008年1月河北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秘书;
2008年1月至2008年2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书记;
2008年2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
2013年5月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党委委员兼法学会会长、公安厅厅长 。 许尔锋
我想,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之所以选择在全区公安机关贯彻落实“五条禁令”动员大会上宣布这一决定,目的即在于惩前毖后、杀一儆百,表明自己“贯彻落实”“五条禁令”的决心。,滑稽的是,这样一个以贯彻落实“五条禁令”为宗旨的大会,却并没有严格执行公安部“五条禁令”中的有关规定,而是赤裸裸地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令人吃惊、引人深思。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对杨利锋的处理,依据的是公安部“五条禁令”中的第四条“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杨利锋身为一所之长,在带班期间请客吃饭,并打伤宾馆工作人员,后果严不严重?很显然,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认为还不够严重,否则按照“五条禁令”的要求就该将杨利锋“予以辞退或者开除”。,这样一来,问题又来了,既然造成的后果不严重,那就只应该给杨利锋一个纪律处分,为什么还要他“限期调离”呢?对此,惟一合理的解释是“限期调离”就是一种纪律处分。
“限期调离公安机关”并非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的发明,早在前几年山西绛县公安局有一位名叫姚晓红的小车司机,因为违反公安局的规定被责令“限期调离”,此人后来调到该县法院,官至副院长仍恶习不改,成为以好喝人奶而“闻名”全国的腐败分子。
,“限期调离公安机关”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因为,在当今就业困难的形势下,公安这只“金饭碗”还是很有吸引力的。,如果对于公安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一直这样“限期调离”下去,实际上等于是将公安系统的“病”传染给其他部门,也会助长公安部门一些人的恶习,使他们感到还有退路,从而干起违法乱纪的事来更加有恃无恐。我想,这决不是公安部颁布“五条禁令”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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