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多了 最大的一起是 97年荣家湾 信号工郝任重 用二极管封连信号道岔接点 造成道岔假表示 造成正线通过客车经该道岔侧向 追尾侧线待闭客车 报道上死亡是一百多 其实人数要多的多 本人也是信号工 呵呵
1997年京广铁路荣家湾站列车相撞事故,发生于北京时间1997年4月29日10时48分,当时由郑州铁路局担当的324次旅客列车(昆明-郑州)在行至京广铁路荣家湾站时,与停在荣家湾站内4道的818次旅客列车(长沙-茶岭,由广州铁路集团担当)发生尾部冲突。
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这起行车事故共造成死亡126人,重伤48人,轻伤182人。
2、行车设备损坏情况机车报废1台,客车报废11辆、大破3辆、中破1辆、小破1辆,线路损坏415米,直接经济损失415.53万元。
扩展资料
荣家湾站1道于事发次日中午12时50分恢复通车,全线则于同年5月2日恢复通车 。1997年5月16日,广州铁路公安局将肇事信号工郝任重和肇事工长吴荣忠以破坏交通设备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同年8月22日,郝任重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荣忠则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这是贴吧里面的,还有图,当年我还在读小学,事情发生在荣家湾,就是我们的隔壁县.
1997年4月29日10时48分,昆明开往郑州的324次旅客列车行至京广线湖南省境内站1453公里914米处,与停在站内4道的818次旅客列车尾部冲突,造成324次旅客列车机后1至9位颠覆,10至11位脱轨;818次旅客列车机后15至17位(尾部3辆)颠覆。死亡126人,重伤48人,轻伤182人。机车报废1台,客车报废11辆、大破3辆、中破1辆、小破1辆,线路损坏415米,直接经济损失415.53万元。事故机车、车辆于5月2日7时48分全部起复,车站恢复正常行车。
1997年4月29日,818次旅客列车(长沙——茶岭)全列编组17辆,总重901吨,由长沙机务段ND2型222号机车牵引,司机李睿、副司机李伟和长沙列车段运转车长罗建华担当值乘,长沙客运段担当客运乘务。列车于10时35分到达荣家湾站4道停车,计划待避客车324次。
324次旅客列车(昆明——郑州)全列编组17辆,总重882吨,由长沙机务段DF42520号机车牵引,司机李建文、副司机陈勇和长沙列车段运转车长谭列军担当值乘,郑州客运段担当客运乘务。列车10时42分通过黄秀桥车站后,荣家湾车站值班员曾海泉即布置信号员李满娟办理324次列车Ⅱ道出站信号。324次列车凭荣家湾车站进站信号机绿色灯光进站,行至12号道岔处,司机发现列车进路不对,立即采取紧急制动,停车不及,与停在站内4道的818次旅客列车尾部发生冲突。
经过调查、模拟试验及技术分析结果表明,导致这起行车事故的原因及过程是4月29日8时许,长沙电务段荣家湾信号工区工长吴荣忠,安排信号工郝任重、谢兰英对荣家湾站内南端12号道岔区段以南的道岔及信号机的电缆盒进行配线整理、加端子脾和内部卫生清扫,吴荣忠自己在信号楼内担任联系。8时30分左右,谢兰英步行来荣家湾站南端14号道岔处,开始对14号电缆盒进行清扫、加装端子牌编号;郝任重骑自行车来到12号道岔处开始进行作业,郝先打开12号道岔XB变压器箱,半箱内的1号端于电缆线甩开,擅自使用二极管封连线,将1、3号端子封连(此时12号道岔处于定位),而后又将HZ一24电缆盒打开,进行配线整理。10时22分,车站办理818次旅客列车进4道接车线路时,郝任重发现12号道岔由定位转至反位,马上打电话问吴“现在上行什么车进4道”?吴回答“是818次”。吴告诉郝“818次进站后我要接车”,并要求郝停止作业。10时35分,818次列车进入4道停车后,郝任重又用电话与吴荣忠联系,问“上行还有车吗”,吴回答“上行有车”。但郝任重未及时将二极管封连线卸下,恢复1号端子电缆线,而是坐在工具箱上与荣家湾工务工区巡道工彭拔群聊天。10时42分,车站办理324次旅客列车E道通过进路,控制台Ⅱ道上行进出站信号均显示绿灯,Ⅱ道通过进路显示白光带,12号道岔显示定位(由于郝的二极管封连线未卸下,甩开的1号端子线未接上,故12号道岔实际仍处于反位)。当郝任重看到324次列车将要进站时,仍未将二极管卸下,恢复1号端子电缆线,也不采取拦停列车的措施,而是站在一旁躲车,直至324次与818次尾部发生冲突。事故发生后,吴荣忠在运转室给郝任重打电话,问郝“是不是你支了什么设备,自己去检查一下”。郝接完电话,急忙回到12号道岔XB箱处,将二极管封连线卸下,恢复1号端子电缆线,骑自行车离开现场。
1997年8月22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本案。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郝任重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吴荣忠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