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死刑前是必须要通知死刑犯家人的。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但罪犯拒绝会见的除外。死刑前通知家属,并允许家属与临刑犯人见面,是法律对生命的尊重,也体现国家公权力对人民基本的人道主义关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确实无法与罪犯近亲属取得联系,或者其近亲属拒绝会见的,应当告知罪犯。罪犯申请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留下遗言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但罪犯拒绝会见的除外。罪犯拒绝会见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告知其近亲属;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前后没有规定必须要进行录像,所以一般不会有录像,但应该有照片。
具体的死刑执行程序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四百二十三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第四百二十四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三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第四百二十五条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百二十六条
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
第四百二十七条
执行死刑后,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死刑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包括罪犯被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应当以开枪或者注射的方式执行。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官临场监督,检察人员应当予以协助,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录像,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笔录。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百四十七条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在被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官临场监督。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承担。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监狱的检察人员应当予以协助,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情况。执行死刑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录像。执行死刑后,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应当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
现在死刑的执行比较人性化,为了能让死刑犯在人间的一晚睡得安稳,都不会提前一天通知罪犯了。
执行死刑的流程
看守所(公安机关)方面
终审裁定下达后,中法会提前通知看守所方面,我们武警中队会提前一天开会传达并布置任务,看守所方面会在执行前一天下午给死刑犯调号,目的是防止意外情况发生。在执行当天的凌晨,看守所民警一行几人会带著家属送过来的衣服来到监舍门口,让罪犯换上衣服(此时,死刑犯才知道那天就是他的执行日),换好衣服后,会带到会见室,与家属作临终的诀别。
调号后意味著进入严管,会有专人监护,这时的死刑犯大多会在带镣的额外上手铐。执行当天早上六七点左右,一般是所长带著管教和武警到仓室来提人,会督促死刑犯洗澡没条件的就免了,然后换衣服,换衣服时手铐脚镣是不能打开的。
然后有武警押到接待室,死刑犯在这里将吃到人生中一顿“丰盛”的早餐,吃完后法官开始验明正身宣读死刑裁决和死刑执行令,并询问死刑犯是否有遗言,开始打开手铐脚镣,换成法绳捆绑,这意味死刑犯从这一刻开始就与看守所没有任何关系了,正式移交给法院去执行了。
接下来按规定有十分钟左右的会见家属时间,会见结束直接赴刑场,到达刑场后法官在检察官的监督下会验身询问是否需要留下遗言,全程录像并拍照存档。
法院方面
初审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执行命令后,拟定执行日期(接到通知的7日内),在执行日前3天通知同级检察机关,让其派员到场监督。执行当天,一行人到看守所办手续提人。提到死刑犯后,询问是否有遗言需要转达和信札遗物需要转交,并对其验明正身,之后将死刑犯押赴刑场(执行室)进行枪决或者注射死刑。执行完毕后,拍照存档并复函最高人民法院。之后通知殡仪馆前来拉走尸体并火化,通知家属领取骨灰。
家属方面
执行完后,法医验伤拍照,然后就是流程,装车赴火化场,这一过程法官是必须随同的,只有火化完才可以向其家属移交。凌晨的会见后,就等待法院领取骨灰的通知了。人间正道是沧桑,法律是无情的,铁窗是冰冷的,守法敬法平安才是福!
第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依法作出的死刑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阶段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并将告知情况记入宣判笔录;被告人提出由其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的,除因客观原因无法通知的以外,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其近亲属,并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受委托或者受指派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手续,并自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第三条 辩护律师提交相关手续、辩护意见及证据等材料的,可以经高级人民法院代收并随案移送,也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作出后,律师提交辩护意见及证据材料的,应当接收并出具接收清单;经审查,相关意见及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死刑复核结果的,应当暂停交付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但不再办理接收委托辩护手续。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下发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判后五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对被害人死亡的案件,被害人近亲属申请获取裁判文书的,受委托进行宣判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第六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可以申请会见其近亲属。
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对经查找确实无法与罪犯近亲属取得联系的,或者其近亲属拒绝会见的,应当告知罪犯。罪犯提出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留下遗言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通知会见的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七条 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在执行死刑前及时安排,但罪犯拒绝会见的除外。
罪犯拒绝会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告知其近亲属,必要时应当进行录音录像。第八条 罪犯提出会见近亲属以外的亲友,经人民法院审查,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确保会见安全的情况下予以准许。第九条 罪犯申请会见未成年子女的,应当经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同意;会见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频通话等适当方式安排会见,且监护人应当在场。第十条 会见由人民法院负责安排,一般在罪犯羁押场所进行。第十一条 会见罪犯的人员应当遵守羁押场所的规定。违反规定的,应当予以警告;不听警告的,人民法院可以终止会见。
实施威胁、侮辱司法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扰乱羁押场所秩序,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会见情况应当记录在案,附卷存档。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
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
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
民法院裁定。
【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
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重点看【】里的字。法院的甲鱼的臀部--------------法律规定
假的,太假了,执行死刑的射手是什么警种,服装不整;并且是十几年前的武警服装;一次性执行十几名死刑犯,公、检、法人数也不够数;再一个中国就没有一个淮海省,也没有准中市等等…………,假、假、假,太假了,骗一些无知的人还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