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诈捐在一定的情形下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达到一定标准就会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慈善法规定,艺人诈捐是违法的。自然人假借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违法。
骗捐诈捐会承担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防止网络“骗捐诈捐”
草案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根据草案,个人在网络上直接开展募捐活动是不允许的。
但法律不会禁止个人求助,每一个人在自身或家庭遭遇困难的时候,都有通过网络等向社会求助的权利,这是人的本能,不应为法所禁止。
当个人募捐的大门被关闭后,个人还可以通过什么渠道获得帮助。在我们身边,并非都是“诈捐”者,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依然大量存在。我们不能因为“诈捐”的存在而认为个人募捐通通存在嫌疑,并对个人求助说“不”。
根据法律规定,今后,一方面,我们个人不能在网上直接开展募捐活动;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在遭遇困难的时候通过网络求助于社会,这是我们的权利。面对网上其他人的求助,我们不能一概归为“骗捐诈捐”而不理睬,而是要通过核实相关信息,确认属实后尽我们所能去帮助别人。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
法律分析骗捐诈捐会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法律分析】诈捐是违法。诈捐是指在公益捐赠场合承诺捐赠而不履行,在这个过程中,捐赠人已经获得了声誉,但不履行捐赠义务,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违法,但不是犯罪,受赠人或者个人可以启动民事诉讼主张权利;如果不是公开场合承诺的捐赠,是口头承诺的单方面行为,不履行就是放弃捐赠,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艺人诈捐是犯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的,公安机关将会进行依法惩处,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犯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七条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杨幂在2015年《我是证人》发布会现场,曾允诺捐赠成都某盲人学校100根盲杖,和50台盲人打字机,可捐赠一直未有落实。对此杨幂工作室发表声明,回应杨幂“诈捐”的始末。
工作室称,杨幂及工作室对此全然不知情,并强调,知道消息后立马联系当时的中间人,可对方却一直处于失联状态。声明还表示,杨幂工作室已经联系到了被捐助机构,接下来将由工作室出面直接处理并完成捐赠工作。
据工作室声明,从头到尾负责联系盲人学校并承诺会捐赠的是“中国轮椅天使公益协会推广人”李萌。他曾在2013年主动联系杨幂工作室,希望借杨幂的明星身份,为公益助力。
之后的2015年,在拍摄《我是证人》期间,因角色需要杨幂曾在其安排下到盲人群体中体验生活,也是那个时候,他邀请杨幂参加专门帮助盲人的“白手杖”活动,提议在电影路演活动中以杨幂的名义进行捐赠。
可是,这笔承诺成都某盲人学校的捐赠却一直没能落实。日前,消息一经爆出,惹来无数关注。23日下午,杨幂工作室发表声明澄清事情原委,称是个误会,并表示,在得知消息后,立即联系当时的联系人李萌,可对方一直处于失联状态。